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chuàng)新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chuàng)新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綠色創(chuàng)新發(fā)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公示、撥付、績效、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是專項資金的業(yè)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日常管理,包括發(fā)布申報指南、項目受理及審查、組織專家評審、編制資金計劃、信息公開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科學管理、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jiān)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項目申報、受理及審核
第五條 主管部門依據專項資金相關管理制度和本實施細則編制年度資金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類別、重點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要求等。申報指南必須通過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發(fā)布。
第六條 申報單位必須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在線申報。申報單位必須為申報項目的參與單位,符合年度申報指南要求,不得委托第三方為項目申報單位。在線申報材料經預受理通過后,申報單位必須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紙質材料或電子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項目申報時必須明確提出項目績效目標,目標應當合理可行,與申報項目主要內容、預期效果緊密相關,采用量化指標與定性表述相結合方式。
第八條 申報項目按規(guī)定應當安裝建筑能耗分項計量系統(tǒng)的,應當按要求將監(jiān)測數據實時傳輸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監(jiān)測平臺數據中心。
第九條 主管部門根據每年項目申報規(guī)模、類型遴選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每個專家評審小組不少于3名專家,設組長1名,負責組織本小組的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與被評審項目的申報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專家評審程序包括:
?。ㄒ唬┎牧显u審。受理項目必須進行材料評審。由各評審專家獨立評審項目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方案審查或打分。材料審查未通過或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終止項目后續(xù)流程。
?。ǘ┈F場評審。工程建設類項目必須進行現場評審。其他項目由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類型和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組織項目現場評審。各評審專家在項目現場考察后,按照評審方案進行測評或獨立打分。
?。ㄈ┰u審小組會審。專家評審小組根據前期評審結果對申報項目進行研究討論后給出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評審意見應科學、嚴謹,必須明確“推薦”或“不予推薦”。
以上各評審環(huán)節(jié)所產生的評審表格,均須評審專家簽名并標注日期。
第十一條 項目投入資金需要審計的,由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集體研究決策確定擬扶持項目名單。評審意見為“不予推薦”的,不納入擬扶持項目名單。
專項資金對同一單位單一預算年度內支持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擬扶持項目名單征求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接受社會監(jiān)督,實行異議制度。擬扶持項目名單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可向主管部門提出。主管部門應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必要時可組織復審或采用座談會方式聽取意見。受理、處理異議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后,主管部門將公示無異議和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納入擬資助項目庫,根據年度規(guī)??刂茡駜?yōu)列入年度計劃,編制中期財政規(guī)劃和年度資金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列入擬資助項目庫的項目1年有效,1年未獲批自動清退。
第十六條 未按規(guī)定安裝建筑能耗分項計量系統(tǒng)并將監(jiān)測數據實時傳輸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監(jiān)測平臺數據中心的擬資助項目庫項目,主管部門將其清理出庫。
第三章 資金撥付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預算批復通知受支持單位簽訂資助協(xié)議。資助協(xié)議應當對專項資金支持額度、支持方式、申報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等進行約定。資助協(xié)議文本由主管部門制訂。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預算批復和資助協(xié)議,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采取分期撥付的,第一次撥付金額不超過支持總額的70%。
主管部門按照財政支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將專項資金撥付到申報單位或牽頭申報單位。
需要復核才能撥付的項目,按規(guī)定程序通過復核后辦理撥付。
第十九條 需要復核的項目,由主管部門遴選3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復核專家組對項目進行復核。復核結論必須明確“復核通過”或“復核不通過”。結論為“復核不通過”的,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完善和后續(xù)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在對項目實施跟蹤監(jiān)管過程中,發(fā)現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專項資金安全:
?。ㄒ唬┦苤С謫挝簧米宰兏陥箜椖拷ㄔO運營內容,導致申報項目實際與申報書內容有明顯差距或未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報告項目情況的,主管部門責成受支持單位進行整改。
?。ǘ┦苤С謫挝唤洜I業(yè)務停止、破產清算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xù)實施、運營的,主管部門停止后續(xù)資金撥付。
?。ㄈ┦苤С謫挝贿`反資助協(xié)議規(guī)定情形,主管部門停止后續(xù)資金撥付,追究受支持單位責任。
?。ㄋ模┏霈F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停止后續(xù)資金撥付、追回全部專項資金及孳息,受支持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1.被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無法整改的;
2.存在重復申報且不主動撤回的;
3.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等嚴重違反管理規(guī)定情形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主管部門將資金申報、審核、分配、管理、監(jiān)督檢查、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發(fā)現的違法違紀違規(guī)問題移交相關部門嚴肅查處,對相關責任人員問責。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可委托第三方通過抽查、復查等方式,對專項資金實施過程中的受理、審核、復核、撥付等工作的程序、內容、質量和結論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