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確保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政策效果和資金安全,根據《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科〔2016〕187號)、《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guī)〔2017〕10號)、《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guī)〔2019〕1號)和《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深發(fā)改規(guī)〔2020〕1號)和《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發(fā)改規(guī)〔2019〕2號)等有關要求,擬開展我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條件
(一)對充電設施要求
1.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在各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或核準。
2.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審查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第44號令)要求,應當進行節(jié)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需取得市(區(qū))節(jié)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jié)能審查意見。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guī)范》(NB/T33004-2013)等國家、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和廣東省、深圳市關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有關規(guī)定。
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guī)劃標準與準則》等規(guī)劃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
(二)對企業(yè)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yè)申請,且企業(yè)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yè)(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準,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yè)首次申領補貼后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3.建設企業(yè)應當建立(或委托建立)企業(yè)充電設施安全監(jiān)控平臺,并接入深圳市統(tǒng)一充電設施安全監(jiān)管平臺,全面、準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yè)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lián)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設企業(yè)委托其他企業(yè)運營的,其委托運營的企業(yè)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準
根據充電設施設備類型、裝機功率和客戶受電竣工驗收時間,建設補貼標準為:
(一)2013-2015年度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集中式充電設備(站、樁、裝置)投資的30%給予財政補貼。
?。ǘ?016年度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直流充電設備補貼標準為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標準為150元/千瓦(注:專屬充電站為在集中場地內,建設總功率不低于400kW)。
?。ㄈ?017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給予300元/千瓦補貼。
?。ㄋ模?018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及以上)給予3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以下)給予200元/千瓦補貼。
?。ㄎ澹?019-2020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申報要求
(一)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yè),按照《深圳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報指南》(見附件1)要求,向其注冊地所在區(qū)(新區(qū))發(fā)展改革(發(fā)展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光盤各一份)。對于2016年及以前年度建設的充電設施,此次未申報或申報不符合相關要求未通過審核的,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補貼申報。
?。ǘ└鲄^(qū)(新區(qū))發(fā)展改革(發(fā)展財政)部門對企業(yè)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經現場核實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聯(lián)合區(qū)財政局上報至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各區(qū)(新區(qū))初審材料上報截止日期為2022年5月31日。
?。ㄈ┦邪l(fā)展改革委對各區(qū)(新區(qū))上報的初審資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充電設施進行現場核實。對核查發(fā)現未按要求接入市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監(jiān)控平臺、充電場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形的,將按有關規(guī)定采取暫停或取消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格等限制性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報指南
2.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
3.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
4.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
5.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
6.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3月2日
附件1:深圳市2019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申報指南.docx
附件3: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pdf
附件4: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pdf
附件5: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