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我市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激發(fā)科技人才創(chuàng)新活力,營造良好創(chuàng)新氛圍,服務粵港澳大灣區(qū)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qū)建設,結合工作實際,依照《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四類獎項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一、制定背景
2017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廣東省辦公廳分別先后出臺《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7]55號)、《廣東省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粵府辦[2018]33號)。2020年10月,國務院發(fā)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731號),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正在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原《細則》是基于2016年市政府發(fā)布的《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按規(guī)定到2021年底失效,需要對《細則》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細則》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評審標準、提名與受理、評審程序、公示與監(jiān)督、授獎、配套獎勵、附則等八章,共49條。
第一章總則。共6條,明確《細則》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管部門職責,被提名的個人或項目要求。
第二章評審標準。共11條,明確市長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科技進步獎的獎勵范圍、條件、評審標準和授獎人數。
第三章提名與受理。共9條,明確提名專家和提名單位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提名權限,以及提名項目的要求。
第四章評審程序。共8條,明確評審程序、評審專家組成、評分機制、擬獎機制。
第五章公示與監(jiān)督。共6條,明確公示程序、異議提出、處置、辦結的具體要求,明確主管部門、提名者、評選組織單位等在異議處理中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授獎。共2條,明確限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的一等獎授獎比重,規(guī)定獎勵金額。
第七章配套獎勵。共5條,明確配套獎勵的申請條件、公示程序和配套獎勵標準。
第八章附則。共2條,規(guī)定由市科創(chuàng)委發(fā)布各獎項年度申請指南,明確該《細則》的生效日期和廢止時間。
三、主要特點
一是增加“提名和受理”章節(jié)。根據市科技獎勵辦法有關提名制度要求,通過新增“提名和受理”章節(jié),明確科技獎勵有關的提名條件、程序和要求。
二是完善評審標準及程序。修改完善了市長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的定義、評價標準,并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fā)明獎被提名者條件提出要求。明確了項目評分值的計算方式,取消專家組匯總表。對于評審專家組,以同行專家為主,必要時增加財務專家,核實項目的經濟效益情況。
三是優(yōu)化配套獎勵獎金標準。對于獲得國家和廣東省科技獎特等獎和一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配套獎勵金額保持不變,非第一完成單位相應下調獎勵標準,拉開獎金檔次。